添加日期:2017年11月21日 阅读:1490
近日,一份具有代表性的判决书,引起了赛柏蓝的注意。
2017年9月,吉林省某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单位受贿罪刑事案件。
判决书显示,吉林某三级医院的采购科科长(杜某)受院长指使和安排,在不到6年的时间里,为本单位账外收取药品、耗材回扣款高达5000余万元。
如此巨额回扣款,也比较少见了,这家医院是如何做到的?
依据判决书,其敛财途径包括:
▍直接跟供应商要回扣
在杜某担任中心医院采购科科长期间,受中心医院指派与耗材、药品供应商商谈价格,为中心医院直接收取耗材回扣款1008余万元、收取药品回扣款1034余万元。
▍与医药公司合作,收差价
2007年,刘某某(另案)经与时任中心医院院长等人商议,中心医院与刘某某经营的XX医药公司合作,XX医药公司为中心医院的采购平台,产生的回扣款归中心医院。
在双方合作期间,杜某受中心医院指派与药品供应商商定购进药品的价格,再加价卖给中心医院。所形成的差价即回扣款,杜某与刘某某等人核对并扣除相关费用后由杜某等人保管。
截止2011年2月末,XX医药公司交给中心医院药品回扣款1969余万元。
▍自设医药公司,收返利、赞助费
XX医药公司后经变更成为**医药公司,由中心医院实际控制,中心医院按其下属企业管理。
2011年3月,受中心医院指派,杜某任**医药公司负责人(同时兼任中心医院采购科科长)。**医药公司以返利、赞助费名义向药品供应商收取回扣款,截止2015年5月末共计收取1046余万元。
通过上述三种手段,从2009年8月至2015年5月,杜某在担任中心医院、**医药公司负责人期间,在药品、耗材采购过程中,采取压低药品、耗材进价,供应商先上交回扣款,后按照国家定价付款等方式,大肆索取、非法收受供应商给予的药品、耗材回扣款,共计5000余万元。并采取私自设立账外账、制作虚假账目入账等手段,将回扣款保存在私人账户中,后用于中心医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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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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