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将被分为三类,其中一类不能再卖处方药

    添加日期:2017年12月1日 阅读:25994

    零售药店行业大洗牌即将开始,比取消GSP认证影响更大。一大批药店将不能再卖处方药。

    药店将被分为三类,其中一类不能再卖处方药

    “今后我国零售药店将会根据药品安全风险程度、经营条件状况、药品供应能力和药学技术人员配置等因素而分为三个类别,其中,一类药店只可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二类药店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限制类药品除外)和中药饮片;三类药店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和中药饮片。”

    11月27日,在供给侧改革战略下大健康产业发展论坛上,每日经济新闻援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陶剑虹的说法如是报道。

    根据陶剑虹的透露,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和国家食药监总局药化监管司已起草了《关于推进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期向湖南、湖北、河北等省份的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各方意见于11月22日前书面反馈至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根据《征求意见稿》,除将药店分为三个类别外,还将对同类别的药店进行细分。根据服务能力(药品供应能力与可追溯管理水平、药学服务项目、药师配备情况、信息化程度),将零售药店在同一类别内由低到高划分为A、AA、AAA三个等级。

    11月27日,记者向湖南省药品流通行业协会秘书长黄修祥确认了上述文件。他说,11月17日,湖南省商务厅联合协会,组织省内部分连锁企业、单体药店代表座谈,听取了大家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这意味着,药店分类分级管理不久后将成为事实。也意味着,继取消GSP认证后,这一指导意见的出台又将被看作是药品流通行业的巨变,大批药店将不能再经营处方药了。

    催生药店分类的三个因素

    根据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的数据,截至2017年5月,全国共有零售药店46.06万家,单体药店数量逐渐减少。

    而根据食药监总局官网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1月底,全国共有零售连锁企业5609家,零售连锁企业门店220703家;零售单体药店226331家。门店数相加,大约为44.7万家。也就是说,6个月内,全国药店总数增长了约1.3万家。

    在政策放开和并购大潮的叠加影响下,单体药店的生存情况则愈加悲观。其数量在2015年和2016年分别减少2.03万家和1.90万家。陶剑虹指出,在单体药店竞争力越来越小的局面下,医药流通的集中度稳步提升。

    据此或许可以推测,2017年上半年增加的1.3万家药店,多为连锁门店。行业经过近两年来的并购、重组后,产业集中度提高。

    此外,每日经济新闻援引业内人士的说法,“两票制”今明两年将在全国大面积落地,如果“两票制”全面推开,由于工业需要高开票,议价能力和利润将有所提升,商业公司原有的盈利模式将被打破。

    在药品流通行业大变革的阶段,上述三点或许是催生药店今后将被分类分级的重要因素。

    分类分级,对药店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实际上,药店分类分级管理两年前已被提出。2015年8月,酒泉市食药监局发布《酒泉市药品零售企业分类分级管理细则》(试行)的征求意见稿,同样也是将药店分为三个类别。

    根据酒泉市食药监发布的意见稿细则,一类零售药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也就是包括甲类和乙类OTC药品,比上述《征求意见稿》中的一类药店多了甲类OTC可经营。

    同时指出,限制类药品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不含胰岛素)以及其它按兴奋剂管理的处方药、生物制品、注射剂药品。

    以下节选酒泉市食药监发布的意见稿细则中关于将药店分类的具体要求,虽然经营面积限制各地因实际经济水平情况而不能统一,但其他方面大抵会与上述《征求意见稿》相近。可供借鉴。

    第六条 三类零售企业至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药学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经营中药饮片的零售企业必须配备1名中药学中专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并具备识别饮片的能力;

    (二)药品经营面积60平方米以上;经营中药饮片的,还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域,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企业应建立相应制度并采取隔离措施保证药品销售区域与其它类别产品区域有效隔开。

    第七条 二类零售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配备1名主管药师和1名药师(含从业药师),或配备1名主治医师和1名药师(含从业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医学技术人员担任质量负责人;经营中药饮片的必须配备1名中药学中专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并具备识别饮片的能力;

    (二)药品经营面积城区不得少于60平米,农村不得少于40平米。企业应建立相应制度并采取隔离措施保证药品销售区域与其它类别产品区域有效隔开。

    第八条 一类零售企业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药学技术人员必须具备药学、医学等相关专业中专学历或具备药士(含从业药师、驻店药师、农村驻店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药品营业面积至少30平方米以上;企业应建立相应制度并采取隔离措施保证药品销售区域与其它类别产品区域有效隔开。

    黄修祥认为,将药店分级分类管理,利于推动我国药品零售行业提速发展,提升药品流通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零售药店规范化经营。


    责任编辑:赵帅超 WWW.1168.TV 2017-12-1 10: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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